根据《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规定,2024年将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和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监测对象。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定2022年常州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社)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92号)认定合格的86家企业。其中,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公布2022年新增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苏农产〔2022〕13号)中新增的省级企业不需监测。监测对象填报《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运行情况监测表》(附件1)。更名企业需在表中标注原有和现用名称,并提供工商登记材料。
2.申报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资格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应为辖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对象填报《常州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附件2)。
1.主体申请。监测和申报对象向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编制相关文件材料,并对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自动放弃监测的,视为监测不合格。
2.辖市(区)初审。各地对监测和申报对象提供的材料及数据进行严格的初审把关,提出初审结论。对初审不合格的对象,要有具体的审核意见。
3.市级审定。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审核结果提交市农业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审议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结果在常州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公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文公布。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合作社)资格。
1.监测对象。据实出具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1)农业产业化经营文字材料,包括生产经营、效益利税、产业化模式、联农带农、增收致富、农产品销售、面临问题和发展打算等;(2)运行情况监测表;(3)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22年和2023年财务报告;(4)依法纳税、缴纳工资和保险、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5)基地建设、与农户利益联结、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带动本地农产品销售等证明材料;(6)已享受的扶持政策;(7)所获荣誉(有效期内)复印件;(8)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图片;(9)《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材料。
2.申报对象。据实出具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1)农业产业化经营文字材料,包括生产经营、效益利税、产业化模式、联农带农、增收致富、农产品销售、面临问题和发展打算等;(2)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3)营业执照复印件;(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22年和2023年财务报告;(5)依法纳税、缴纳工资和保险、信用等级等证明材料;(6)生产基地的产(物)权证书或企业(合作社)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爱游戏官方网站入口、协议等复印件;(7)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10%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由镇农村工作部门提供并经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带动农户及利益联结的证明材料;(8)产品商标、品牌、质量、专利、环评、安全卫生管理等方面的证明和证书复印件;(9)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图片;(10)电子商务类主体需提供电商业绩证明资料;(11)合作社还需提供列入各级名录管理的证明资料,合作社登记备案的成员名册。
3.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1)监测分析报告和主体更名报告。监测分析报告包括:监测结果、监测不合格原因、监测工作总结、监测汇总表。主体更名报告包括:主体更名申请、营业执照复印件、行政审批变更材料、资产变动情况说明。(2)申报推荐报告。包括工作组织、推进落实、审核审查、推荐结果、申报汇总表等。申报推荐报告需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专题汇报,并经签字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
上述材料,请于5月15日前将纸质版装订后一式一份报送,同步报送PDF版和监测汇总表、申报汇总表的Word版。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业龙头企业的监测和申报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严格规范程序,及时、准确、高效完成监测和申报工作。要紧紧围绕标准要求,真正把在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提升本地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成效明显的企业推荐上来。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认真审核把关,在监测和申报过程中查实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舞弊行为的,一律视为不合格。
说明:1. 企业性质填写: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作社及其他类型企业。
2. 企业类型填写:生产型企业、加工型企业、市场流通型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型企业等。
3. 在表格里填不下或表达不清的内容可附文字说明,如企业产品情况、企业为农户提供主要服务形式等有关内容。
说明:1.同比增减填写2023年末数与2022年末数之差值;以下表内的“同比增减”是相同含义。
说明:1. “四不欠”情况:即“不欠税、不欠利息、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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