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培育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战略性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7号)、《广州市构建“链长制”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穗厅字〔2021〕1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稳定产业链、优化供应链、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推动广州市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2024年广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入库工作,同时对首批“链主”企业进行动态优化调整,形成我市“链主”企业库,储备培育一批省“链主”企业。
本通知所称产业链“链主”是指处于产业链供应链核心优势地位,对产业链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对于优化资源配置、技术产品创新和产业生态构建有重大影响力,有能力且有意愿对增强我市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健全和壮大产业体系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社会组织等。
本次遴选工作面向广州市重点产业链开展,将围绕做优做强优势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综合专家评审、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市级链长、总链长等各方意见,视情优化调整重点产业链及其细分领域。每条重点产业链可设置1家“总链主”企业;按照重点产业链细分领域可设置若干分链(最多不超过6条),每条分链设置1家“分链主”企业。
1.属地原则。依法在广州市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央企在广州设立的分支机构。
2.规模与影响力。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规模在所属产业链企业中位于前列,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在国内市场排名前列,在所属产业链中具备影响力和重要性;国际化水平领先,深化产业链国际合作能力突出;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3.自主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牵头或参与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示范基地、质量检验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及获得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科改示范企业、国家双百示范企业等称号的优先考虑;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相关领域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或参与专项课题的编撰;具备国家级、省级、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优先考虑。
4.持续发展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拥有上市平台具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的企业优先考虑;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企业能耗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制造标杆或被认定清洁生产企业的优先考虑。
5.产业带动能力。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在所属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20家,其中在市内互为配套的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家;或在企业内部已形成完整产业链条。开展产业链招商能力突出,具备举办相关供需对接、跨链合作活动的经验。牵头或参与产业核心与共性技术攻关,促进产业链协同创新成效显著。对积极参与产业链协同发展,组建或参与行业协会联盟的企业优先支持。
6.其他要求。企业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3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环境污染等事件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1.属地原则。依法在广州市内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产业带动能力。产业链带动能力强,在所属产业链上的会员企业、联盟企业或服务企业原则上不少于30家,爱游戏平台其中在市内会员、联盟企业或服务企业为“四上”企业原则上不少于10家(不涉及“四上”企业的产业链对此不作要求);具有较强的牵头推动全产业链交流合作的能力,定期开展各类产业峰会、论坛、讲座等交流活动;资源整合能力突出,具有丰富的组织招商引资经验,协助引进国内外优质产业项目,组织举办各类供需对接、产创融合、产教融合等活动;促进产业链协同创新能力突出,积极开展产业核心与共性技术攻关;在所属产业链中具备影响力和重要性,获得国家及省市级资质荣誉的单位优先考虑。
3.产业服务能力。产业链服务能力突出,能够依托行业和专家资源,长期为产业链企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咨询与诊断、职业技能鉴定、行业技术培训、人才引进、产业金融等服务;表彰产业先进典型、凝聚行业力量能力强,定期组织开展国家、省市各类奖项和资格认定的推荐与评选工作;推进行业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能力突出,定期组织或协助制定产业有关技术、质量或管理标准规范,并大力推进标准规范的贯彻实施;维护产业利益群体能力突出,作为集中代表维护产业的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4.政企纽带能力。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之间的重要纽带作用,协助或组织开展产业统计调查、课题研究,为相关政府部门提供产业基础数据和资料,参与产业政策制定及落地,开展政策宣贯工作。
5.其他要求。政治可靠、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质量保证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近3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包括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安全保密)、质量等事件以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含首批“链主”企业)依据自身条件可选择申请不超过2条重点产业链的“链主”企业。因申报材料由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收取,各申报单位应提前与拟申报产业链所属牵头部门沟通确认具体遴选安排。经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材料初审、专家评审、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确定、市级链长审核、总链长审定后公示发布遴选结果。
(一)材料初审(即形式审查)。申报单位按所属产业链类别将相关材料报送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单位方可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二)专家评审。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分别邀请相关专家组成“链主”企业入库评审小组(每条重点产业链邀请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应包括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审意见。已入选广东省级及以上的“链主”企业申报相关产业链的,经初审合格可免于专家评审环节。
(三)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确定“链主”企业建议名单。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整理、核对,结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等情况,划分产业链分链(最多不超过6条),并分别明确“总链主”企业、“分链主”企业建议名单。
(四)市级链长审核。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将专家评审意见、“链主”企业建议名单(含所属分链)以及加盖牵头部门公章的企业申报材料(涉及双牵头的产业链爱游戏平台,加盖其中一个牵头部门公章即可)一并报市“链长制”办公室。市“链长制”办公室统筹完善形成“链主”企业送审名单,分别报各重点产业链市级链长审核。
(五)总链长审定。经各市级链长审核后,由市“链长制”办公室将“链主”企业遴选工作有关情况呈总链长审定。
(六)公示发布。经总链长审定同意后,市“链长制”办公室将拟入库的“链主”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链长制”办公室公告2024年广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遴选入库结果并颁发牌匾,有效期三年(2022年发布的广州市首批“链主”企业清单同时废止)爱游戏平台。
7.其他佐证材料,如:主导产品市场占有率的说明或佐证材料;最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项审计报告》(或提供其他研发费用说明材料)、企业设立研发机构的佐证说明材料;有效专利、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目录;领军人才名单,引进培育市级及以上高层次领军人才、团队等证明材料;参与或主导国际、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目录;牵头承担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或专题项目清单及证明材料;近三年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发票等佐证材料;科技奖项、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管理荣誉、企业能耗水平等证明材料;有助于佐证“链主”企业评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二)产业协会、产业联盟、科研院所、产业促进会或服务机构申报材料应包括:
3.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复印件);
7.其他佐证材料,如:近三年有利于佐证申报单位产业带动、产业服务、政企纽带能力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和协助开展的供需对接、产业峰会、讲座、学术交流、博览会等活动,提供的技术和培训服务,组织和制定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开展的调研,撰写的产业报告,参与制定的政策情况和宣贯工作,以及有助于佐证“链主”评价的其他证明材料等。要求提交材料的全文、媒体报道,以及得到国家、省级、市级相关部门肯定和表彰情况,含文件号、奖励或认定的编号等。
(一)高度重视。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链主”企业入库遴选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做好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等工作,确保后续评定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二)严格审核。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单位填报材料的指导和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质量,必要时应对申报单位作现场核查。
(三)按时报送。各申报单位于2024年6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五份及电子光盘一份)报送所属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详见附件5),逾期不予受理;各重点产业链牵头部门于2024年6月21日前将专家评审意见、“链主”企业(含所属分链)建议名单、加盖牵头部门公章的企业申报材料(纸质、电子版各一份)一并函报市“链长制”办公室。
1.广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入库申请表(2024年版,适用企业主体)
2.广州市重点产业链“链主”入库申报表(2024年版,适用产业协会、科研院所等主体)